TILVA-28-002:20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3-11-05 07:57:50TILVA-28-002:20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pdf
TILVA-28-002:20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pdf
TILVA-28-002:20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21-04-12 发布 2021-09-01 实施 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发布 前 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和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础要求,基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的安全风险 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根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要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的相关认证标 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发布 的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要求与管理要求配套使用。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 本规则由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发布,版权归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任何组织 及个人未经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起草单位:上海添唯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目 录 1. 适合使用的范围3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 3. 认证模式4 4. 认证申请4 4.1 认证单元划分4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4 4.2.1 申请资料4 4.2.2 证明资料4 4.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4 5. 型式试验 5 5.1 样品 5 5.1.1 抽样原则 5 5.1.2 样品数量 5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5 5.2 依据标准(依据最新标准) 5 5.3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5 5.4 型式试验时限 5 5.5 型式试验结果判定 5 5.6 型式试验报告 6 5.7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6 6.初始工厂检查 6 6.1 检查内容 6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6 6.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6 6.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7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7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7.1 基本要求 7 1 7.2 认证时限 7 7.3 认证终止 7 8.获证后的监督 7 8.1 监督检查时间 7 8.1.1 监督检查频次和时间 7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8 8.2 监督检查的内容 8 8.3 监督的记录 9 8.4 结果评价 9 8.5 监督结果的采信 9 9. 认证证书 9 9.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9 9.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9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9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10 9.4.1 证书的暂停 10 9.4.2 证书的撤销及停止 10 9.4.3 证书的注销及停止 10 9.4.4 证书的恢复 11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11 消防产品营销售卖流向登记制度 12 12.收费 12 13.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2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3 附件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检验规程 14 附件 2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15 附件 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19 附件 4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22 附件 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单元划分原则23 附件6 产品特性文件表25 附件7 获证后监督的基础要求34 2 T-RD1401.09-2021 1. 适合使用的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 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验测试、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认证机构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类别 分类原则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三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 8 条涉及的问题。 A 类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 9 条评价结果为最高等级(如 AAA 级)。(作为参考条件) 生产企业至少应在两年内未出现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 1-8 条涉及的问题。 B 类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中第9 条评价结果为较好等级(如A 级或A 级以上)。(作为参考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A 类、B 类、D 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于没有一点质量信息的生 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 类; C 类 (2)主动申请全部证书暂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全部证书无法正常保 持的生产企业; (3)初始认证委托的生产企业其分类类别默认为C 类。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1)除C 类 (2)中之外问题造成证书被暂停或撤销的生产企业; D 类 (2)未严格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企业;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的生产企业。 认证机构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3 T-RD1401.09-2021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A-B-C-D 的次序按相应级别 条件下降。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 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基本型号为一个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 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厂应提供样品和有关的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核 查。同一认证申请单元内的各个生产厂均应进行工厂检查。具体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 件5。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4.2.1 申请资料 a) 认证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 (见附件6) 4.2.2 证明资料 a) 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 b)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制造商、进口商和制造商订立 的相关合同副本 c)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 别的需要的文件 4.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产品说明书等 4 T-RD1401.09-2021 b) 相关元器件的认证材料 c)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清单 d)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别的需要的文件 5.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指定实验室委托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 式试验合同,型式试验合同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验测试标准项目等,并 告知认证委托人。 指定实验室应有效落实国家认监委合理规划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有关要求,当认证委托 人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应积极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相关工作。 5.1 样品 用作产品检验的样品必须为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5.1.1 抽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该型号为样品。 申请单元为系列新产品时,样品应从系列新产品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型号做型式试验, 其余覆盖型号由认证机构做技术确认。 5.1.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2 台,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确定。 5.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有关的资料由检验测试的机构保存,样品由认 证机构和企业协商处置。 5.2 依据标准(依据最新标准)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管理系统》。 5.3 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产品安全性能与 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具体型式试验项目的有关法律法规见附件 1。 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以及该标准引用的检测的新方法和/或有关标准做检测。 5.4 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周期依据不一样的产品有不同的规定,详见附件 1,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 际检验项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5.5 型式试验结果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5.2 中依据标准的要求。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允许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做试验。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 况由检验测试的机构决定。 5 T-RD1401.09-2021 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 5.6 型式试验报告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 5.7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要求 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评定和试验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 ——当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已被证实符合与有关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国家、行业标 准或 ISO/IEC 标准相协调的某一标准时,应当检查该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是否按其额定 值正确应用和使用。该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还应当作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规定的 有关试验,但不承受有关的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国家、行业标准或 ISO/IEC 标准中规定 的那部分试验; —— 当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未如上所述证实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时,应当检查该关 键零部件/元器件是否按规定的额定值正确应用和使用。该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还应当作 为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承受规定的有关试验,而且还要按设备中实际存在的条件,承受 该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标准规定的有关试验; 注:为了检验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是否符合某个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标准,通常单 独对关键零部件/元器件进行有关试验。 —— 如果某关键零部件/元器件没有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或ISO/IEC 标准,或关 键零部件/元器件在电路中不按它们规定的额定值使用,则该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应当按 设备中实际存在的条件进行试验。试验所需要的样品数量通常与等效标准所要求的数量 相同。 6.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 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2) 。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 查要求》(GA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有关原则要求见附件 2)。 6.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与产品有关的场所。 6 T-RD1401.09-2021 6.2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时, 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详见表1。如果同类产品已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可 视情况减少1 个人日,但最低不得少于1 人日。认证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额外增加 人日数(按2300 元每人日收费)。 表1 工厂检查人日数(初始检查/监督检查/复审检查) 工厂检查类型 初始检查 监督检查 复审检查 人日数 6 2 2 6.3 初始工厂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4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 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 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 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份认证证书。 7.2 认证时限 受理认证申请后,产品检验时限见5.4,工厂检查时限按实际发生时间计算(包括 安排及执行工厂检查时间、整改及验证时间)。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 合认证要求的,在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后的90 天内,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 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实 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 定工作时限 7.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 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需重新申请认证。 8.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监督检查频次和时间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7 T-RD1401.09-2021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类别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A 类 24 个月内至少完成一次 B 类 18 个月内至少完成一次 C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一次 D 类 12 个月内至少完成一次,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飞行检查增 加频次 认证机构根据确定的证后监督要求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监督时间优先安排在有生产时 进行,采用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在基本监督频次的基础上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 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 检查人日数为2 人日/次·生产企业。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见表1。 8.2 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是指对获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按照获证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的具体情况、获证产品接受国家、行业、地方监督部门质量抽查的情况以及有 关社会反映情况等,制定相关获证后监督的具体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 业应予以配合。 获证后监督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现场 抽样检测或检查。根据实施获证后监督时的具体情况,监督可采取一种方式或多种方 式组合的形式实施。 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详见附件7。 8.2.1 A 类、B 类、C 类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上述类别企业的获证后监督方式可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但监督频次不同,详见。 8.2.2 D 类企业的获证后监督基本要求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获证后跟踪检查”。 8 T-RD1401.09-2021 8.2.3 强化获证后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 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各类生产 企业可增加监督的频次。 8.3 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 有可追溯性。 8.4 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 检查不通过时,按照9.4 规定执行。 8.5 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 查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查取得合格结论(包括复议合格)的,认证机构可采信其结论并作 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采信有关结 果为监督结论,根据具体情况按照9.4 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 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发证机构应在 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9.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委托人名称、地址;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生产者名称、地址; (4)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5)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认证模式; (7)证书编号; (8)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9.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 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 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9 T-RD1401.09-2021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 (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3。 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9.4.1 证书的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 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9.4.2 证书的撤销及停止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 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 委托。 9.4.3 证书的注销及停止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 常保持的; (3)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 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由于9.4.1 (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 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10 T-RD1401.09-2021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 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 查报告不再有效。 9.4.4 证书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及 程序见附件 3。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的产品、生产 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9.3 及附件 3 规定的情况时,认 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委托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 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 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10. 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标志样式 10.2 认证标志 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应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标志样式及规格见下图: A 标志:贴在产品本体上(红色) xx B 标志:贴在合格证上(黄色) 11 T-RD1401.09-2021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11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1.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 条规定,建立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1.2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确保其有 效实施。应使用认证机构免费提供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产品名称、 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确保消费者、使用者以及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准确、 及时查询消防产品销售流向情况。 11.3 认证机构对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等过程实 施动态管理。 11.4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 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建立消 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 11.5 认证机构在初始委托认证以及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 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可操作性及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 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1.6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 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 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1.7免费使用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4。 12.收费 认证费用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收取。 13.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 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3认证机构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涉及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分包机构处 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认证机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2 T-RD1401.09-2021 13.5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4.1一次性生产,数量极少且不再生产的,仅进行型式试验,免于工厂现场检查及获 证后监督。认证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的使用范围和证书的使用期限。 14.2境外生产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期进行获证后生产现场监督的,可采取其 他获证后监督方式。 13 T-RD1401.09-2021 附件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检验规程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变更确认检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2 认证依据及判定规则 2.1 认证依据 (依据最新标准)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TILVA-28-002:202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2 判定规则 2.2.1 产品做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 定项目不合格。 2.2.2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判定结论合格。产品任一项目不合格,判定结论不合 格。 3 认证检验要求 3.1 检验依据 (依据最新标准) GB 168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3.2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2 台,监督检验样品数量1 台,确认检验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检验项目 确定。 3.3 检验项目 3.3.1 型式试验项目为:GB 16806 的第 5.1.5、5.4.1、5.4.2、5.13、5.15、5.18、5.19、 5.20、5.23、5.24、5.28 条。 3.3.2 分型产品的确认方式:按照分段确认的原则,以产品关键技术参数 (如:功率、电流 等)作为划分依据,对分型产品中的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生 产者应对证书涵盖范围内的全部产品质量进行标准符合性的自我声明。 3.3.3 监督检验项目为:GB 16806-2006 的第5.4.1、5.20、5.24 条。 3.3.4 变更确认检验项目由指定实验室根据变更的内容确定。 3.4 检验周期 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30 个工作日(不包含整改时间),变更确认检验周期根据实际检验项 目确定,不能超过型式试验检验周期。 14 T-RD1401.09-2021 附件 2 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 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 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1.2 文件和记录 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 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 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要求。 1.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 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 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含证书、实验报告、工厂检验 报告、获证产品变更的申请和批准资料等。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 商保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 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 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15 T-RD1401.09-2021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 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 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1.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1.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1.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 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 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1.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1.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 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1.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 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 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 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 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 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 合规定的要求。 1.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 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 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6 T-RD1401.09-2021 a)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1.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 样品的一致性。 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 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 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 文件。 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 保持一致: a)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 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 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 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 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1.10 规定的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 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17 T-RD1401.09-2021 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产品的铭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 合性; c)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 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铭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 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4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能确认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4.1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 求,并经认证机构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中 的在线 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生产企业自行制订确认检验计划并实施。 18 T-RD1401.09-2021 附件 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恢复相关规定 1 认证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 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 变更类型 1.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 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 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搬迁除外)等。 1.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 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 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1.2 变更程序 1.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变 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1.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 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1.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 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 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 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 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1.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为证书持有者换 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 知。 1.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 并公布标准换版后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 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符合新标准要求。 2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2.1 认证范围的扩大类型 (1)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增加新标准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标准) (2)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3)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2.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 查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2.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 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2.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2.1 中(1)、(2)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2.1 中(3)的, 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1。 2.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实施规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9 T-RD1401.09-2021 (2)实施规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原则只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 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 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 排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或部分撤销的工厂,扩大申 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 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 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 证书,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并公告。 4 认证证书的恢复 4.1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 4.2 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 4.2.1 因认证委托人自身原因申请暂停或无法接受监督检查而导致证书被暂停的,认证委托 人应在具备恢复正常生产的条件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委托资料中至少包括认 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4.2.2 因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变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 序的,认证委托人应在完成名称或地址更改,完成搬迁或改组、改制恢复正常生产后,同时 向认证机构提交证书恢复委托和变更委托,除按要求提交相应变更委托资料外,还应包括认 证委托人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描述、产品一致性保持情况描述,试产产品的性能情况等; 4.2.3 因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认证委托人应认真分析工厂监督检查不通过的原因,针对 每个不符合项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因产品的一致性不符合或工 厂条件不符合导致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 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 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完善证书或认证标志规定,落实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并按要求 进行自查(适用时);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 的一致性进行自我验证。 4.2.4 因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或不能按规定送样检验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合格 或不能按规定送样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 厂数量和库存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 视频等资料,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 括经整改后试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 4.2.5 因国家抽查、行业抽查、地方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认证委托人应分析产品检验不 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应自查确定不合格产品涉及范围、批次、出厂数量和库存 数量,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处置情况的文字、图像、视频等资料, 使用单位或监管单位证明等);应对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自我验证,包括经整改后试 生产产品的自我验证;应向原产品抽查部门申请产品复检,取得复检合格的报告(国家、行 业、地方抽查部门有整改要求的应一并整改); 4.2.6 认证委托人完成上述整改后,向认证机构提出证书恢复委托,并附整改报告及有关证 明资料。 20 T-RD1401.09-2021 4.3 证书恢复委托的程序 (1)认证机构对证书恢复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 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 交。 (2)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不事先通知认证委托人。证书恢复委托的工厂检查内容主 要包括: a)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至少应包括: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b)产品一致性核查; c)认证标志核查; d)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e)认证委托人存在变更情况的核查; f)对实际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g)不符合产品或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的核查(适用时); h)暂停期间有无销售情况的核查等。 需要抽封样品检测的,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通过后,按要求抽封样品,样品由认证委 托人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3) 对于使用领域发现不符合实施规则有关要求被暂停证书,认证委托人整改后提交 使用领域复检合格证明的,可采取文件审查核实、工厂现场检查核实方式之一或组合形式开 展核查。 (4)认证机构对有关检查资料(检查计划、工厂检查报告、工厂条件检查记录、产品一 致性检查记录、工厂一致性控制记录、证书、标志检查记录)及监督检验报告(必要时)进行 评定,对于可以恢复证书的,发出恢复证书使用的通知并返还认证证书,对于不能恢复证书 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1 T-RD1401.09-2021 附件 4 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及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要求 1.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说明书,制定符合 销售实际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2. 安装“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 日常维护。 3. 认证机构免费向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供其建立 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点阵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 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 编码。 5. 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认证标志的有关管理规定,在获得认证证书的产 品上加施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 6.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获证企业自律组织: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印制管理 委员会的规定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消防产品身 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 监测、管理手段,保证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符合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及使用要求。 7. 自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 生产企业,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1)自获证之日起生产信息登记高于80%; (2)自获证之日起经销商信息登记比例高于80%; (3)自获证之日起最终用户登记比例高于80%; (4)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线.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以及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的消防产品生产者、生产企 业,其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消防产品直接供应使用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添加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流 向信息管理系统” 。 (4)消防产品首先供应销售单位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消防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 系统” ;产品到达销售单位2 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流向信息并上传至 上的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产品到达最终用户2 个工作日内,添加产品使用信息并上传 至 上的“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 9.当自行委托印制或自行印制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时,应及时在“消防产品 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10.免费使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管理系统” 、“消防产品流向信息公开系统” 的消防产品生产 者、生产企业,应在其与认证机构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得以体现。 22 T-RD1401.09-2021 附件 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产品认证典型产品的名字及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类别 典型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认证依据标准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排 烟风机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双 电源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自动巡检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电动开窗机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双电源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排 烟风机、双电源控制设 主要电路布局、元器件 消防联动控 备) GB16806-2006 1 及主要参数设置不同不 制系统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能作为一个单元 泵、防排烟风机控制设 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防排烟风机、双电 源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自动巡检、双电源控 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自动巡检、防排烟风 机、双电源控制设备)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 泵自动巡检、消防泵控 制设备) 2、单元划分原则说明 2.1电路设计:指电路原理、印制电路板、软件的设计及电子元器件的选择(如:探测 器类产品的电路设计包含产品的探测工作原理、传感器类别等;控制和指示装置类产 品的电路设计包含产品的通信方式、信号处理方式、内部总线结构、显示方式、关键 元器件等)。 2.2 主要参数:指探测类产品的报警设定值等。 3、分型产品 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类别、主要电路设计应相同,与主型产品存在以下不同可 23 T-RD1401.09-2021 作为分型产品: a) 设备容量减少; b) 外形、结构和尺寸; c) 防护结构; d) 外壳材质; e) 增加或减少辅助功能。 24 T-RD1401.09-2021 附件6 产品特性文件表 产品特性文件表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产品名称/型号 填报项目 主要内容 备 注 一、铭牌标志 产品名称、型号、执行 标准号、生产者和/或生 产企业名、生产地址、 制造日期、产品编号、 主要技术参数、接线端 子标注、警告用语(适用 时)、标志、产品使用说 明书等 二、关键元器件 1.变频器的型号、生产 者名称(适用时) 2.接触器的型号、生产 者名称 三、产品特性参数 1.外形尺寸 2.电路板(适用时)、元 件布局 3.断路器 四、主要生产工艺 1、申报内容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是否 五、指定检验机构确认 符合要求 意见 □符合 □不符合 2、相关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认证委托人名 指定检验机构名 生产者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称: 称: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注:本表随申请书一起提交认证机构。 25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附页 第 页共 页 认证委托人 产品的名字 产品型号 附件内容: 26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型 号 正面外观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 内部结构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总体) 27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型 号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内部结构照 片 照片描述:(如:主机柜内部照片) 内部结构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 照片描述:(如:电池柜内部照片) 28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产品的名字/型 号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电路板照片1 功能描述:(如:充电用电路板)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电路板照片2 功能描述: 29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产品的名字/型 号 侧面外观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 背面外观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 30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产品的名字/型 号 外形尺寸照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片 注:应带尺一起照 拆卸后全部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部件照片 31 T-RD1401.09-2021 《产品特性文件表》照片页 企业名 (加盖公章) 产品名称/型 号 关键元器件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照片1 元器件描述:(如:电源) (粘贴照片或插入照片打印) 关键元器件 照片2 元器件描述:(如:逆变器) 32 T-RD1401.09-2021
CQC86-862231-2022-智慧供水系统运维服务评价实施规则.pdf
CSPSH-GF-001-2017 信息安全技术 智能联网产品网络信息安全技术规范.pdf
CSPSH-ZY04-001:2017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认证实施规则-8.23版.pdf
TRIMPS-ZY04-001:2020 社会公共安全领域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智能联网产品(网络安全)(1).pdf
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XHRZ-GZ-03-J00-02-2017-B0《节水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质和铜制螺纹连接阀门》.pdf
202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高考物理质检试卷(三)+答案解析(附后).pdf
原创力文档创建于2008年,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分享给其他用户(可下载、阅读),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所有。原创力文档是网络服务平台方,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发链接和相关诉求至 电线) ,上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