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监会确立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3-04 16:42:17近日,电监会发布《电力安全风险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包括总则、分类分级、认定原则、监督管理、附则共5个章节,27条,明确了电力行业安全风险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
“《规定》将促进电力行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逐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管控、信息管理等各环节工作,促进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法制化、科学化,促进建立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当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电监会安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
2012年3月,电监会发出《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近年来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跨省跨区重要输电通道和典型受端电网,百万千瓦级大机组和大电厂,大规模集中接入地区风电场以及超高压及特高压输电、超超临界机组和自然条件恶劣的水电站等电力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
随后,一场大规模的排查治理隐患工作在电力行业展开,一大批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被排查治理,其中,一般隐患308393项,整改率达到94.98%;重大隐患237项,整改率75.11%,未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均列入了整改计划,落实治理资金27.93亿元。
正是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扎实推进,保障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可靠供应。自2012年8月份以来,全国电力事故和安全事件起数及人身伤亡人数明显降低,没发生重大以上电力事故,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在明确了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和措施要求的同时,电监会更是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国务院“打非治违”、防灾避险等专项活动以及电力行业防洪度汛、迎峰度夏、十八大保电等重点工作有效结合。
“我们在制度建设、隐患信息公开披露和监管方法创新方面狠下功夫,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风险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提出了设备全寿命隐患管理指导性意见,
并要求电力企业实行隐患月报告、季通报、年总结制度,通报电力设备‘家族性’缺陷和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和典型做法。”一位长期参与政策研究制定的电监会安监局人士表示。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加强电力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电监会安监局负责人说。
2007年,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此,依法依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了法律保障。但复杂的电力行业,迫切地需要结合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安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如何明确电力安全风险隐患的分级分类标准、认定原则和监督管理措施,全面加强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和薄弱环节问题,摆在了电监会面前。
“制定管理办法,首先要了解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三个明显问题。”参与《规定》起草的电监会人士说。
第一,目前电力行业尚未建立统一的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电力企业对隐患的认识存在比较大差异,对隐患的危害程度分析不透,隐患排查和信息报告的随意性较大,不同程度存在重数字统计、轻实际管理的现象。
第二,隐患管理常态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部分单位隐患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走过场、重形式的问题,未能对隐患实现闭环管理,造成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盲区和死角。
第三,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重设备、轻管理的情况,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安全责任不落实、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违规违章行为未得到一定效果治理。
“因此,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既要体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完整性,突出隐患的排查—初判—上报—建档—治理—事故防范的闭环管理,落实各方责任,又要体现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特殊性,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明确电力安全风险隐患概念,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和认定原则,使《规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述参与起草的电监会人士告诉记者。
而《规定》的起草则主要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电监会等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同时参考了公安部、环保部等部门隐患管理的相关制度。
针对目前电力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三大问题,《规定》从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分类、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分级、隐患的认定、电力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的挂牌督办5个方面明晰重点,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得到充分展现。
《规定》根据产生隐患的原因和可能会引起电力事故事件的类型,将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风险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突出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分类。
在电力安全风险隐患分级方面,《规定》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为了加强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规定》将重大隐患按照危害程 度的不同,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此外,《规定》突出隐患的认定,依据法规文件分别对人身安全风险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风险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火灾事故隐患、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进行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突出了电力企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应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向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电力企业经过自评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涉及消防、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更为关键的是,《规定》突出了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的挂牌督办,明确了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电监会负责对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Ⅱ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电监会可依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的Ⅱ级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规定》对派出机构对重大隐患的定级、登记、评估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我们明确了隐患分级分类标准和挂牌督办方法,同时还在积极探索实施驻点监管与常态监管相结合的隐患监管工作模式,使监督管理方法手段逐步丰富。”参与《规定》起草的电监会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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