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隐患曝光-----三湘都市报数字报刊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1-27 14:42:57近日,株洲市炎陵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监督中依法临时查封一家消防安全隐患单位。
前期,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炎陵县万家灯伙餐厅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包厢吊顶采用木制材料装修,且燃烧性能达不到B1级,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GB50222-2017)第5.1.1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将可能会引起重大人员伤亡。
大队依法对店内存在隐患的包厢进行临时查封。查封现场,大队消防监督员向当事人告知了实施查封的理由、依据及其在查封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强调了火灾隐患会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并督促场所负责人在查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郴州市都莱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位于白鹿洞街道青年大道君悦澜山的郴州市都莱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安全出口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二楼东南侧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净宽度小于0.9米;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异常运行;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排烟风机;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不具备切断火灾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消防专用水泵异常联动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规定,经大队集体研究讨论,判定郴州市都莱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并提请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责令其于2023年8月14日前将重大隐患整改到位。■饶俊逸
日前,郴州市北湖区某足道店因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被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营业。
前期,大队在对某足道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针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足道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补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并经消防部门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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