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科技类产品检验规则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3-11-05 07:56:38a)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不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4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b)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总数少于15项时,任一检验项目补做超过2次或补做累计超过3次时,停止补做,判定产品不合格;
检验机构在收到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关于决定实施仲裁检验的委托文件后,受理仲裁检验。
检验机构与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和争议方共同签定检验合同。检验合同应明确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并由争议方确认或经有关方面裁决确认。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保留必要的样品备查,其余样品退还给送检企业,送检企业不应将经过检验的样品作为产品销售。
如不能确认其改进是否对已取得合检验项目测试数据的可信性产生一定的影响,检验机构应进行有关或全部项目的验证试验。
送检企业应向检验机构提交补做改进报告和相应的技术文件一份。检验机构认可后,将其存档。
对一个样品进行的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均分别称为一件检查;全体样品经受检查的件数的总和,称为该次监督检验的检查总件数。
一个样品在一项试验或一次构造及外观检查中被检查出的同一类别的不合格,称为一个不合格。
样品数量及配、备件由检验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样品和抽取方法由委托方确定。
在主型产品通过型式检验后申请其分型产品检验时,应填写检验申请表,并按条规定提交技术文件。
检验机构应对送检企业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核检查,审查合格后加盖技术文件审查章。技术文件审查不合格企业应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受组织或主持科技成果鉴别判定部门的委托,根据《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要求做的检验。
受质量争议受理机构的委托,为解决产品质量争议的法律活动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
对于分型产品,送检企业应提交产品正面照片一式三张(125mm×88mm彩色照片),及对应于每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不同部分的技术文件一份。
对产品具有专利性信息的保密内容,在不影响检验的前提下,经检验机构同意,送检企业可不提交,但应做出说明。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向质量争议处理部门出示仲裁检验报告。仲裁检验报告原件交质量争议受理部门,复印件经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后交争议方。
产品型号编制应按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或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如无规定,应遵循简明易懂、能反映产品特征的原则编制型号。
某一型号的产品能有一个主型和若干分型,分别称为该产品的主型产品和分型产品,任一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的型号的基本部分应相同,应以构成型号尾部的字母或数字来区别。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子科技类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型号编制、分型产品控制、技术文件要求、设计更改控制、样品标识和接收方法及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监督检验、科技成果鉴定检验和仲裁检验的规则。
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不合格,按不合格类别分别累积计数,其数目分别称为相应不合格类别的不合格个数,全体样品被检查出的各类别的不合格个数的总和,称为不合格总数。
产品不合格表是判断产品不合格及其类别的依据,应按产品质量标准或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并经批准。
检验机构在收到组织检验判定单位或主持检验判定单位的《检测鉴定——检测委托书》后,受理科技成果鉴定检验申请。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一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检验机构依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
检验机构依据组织鉴定或主持检验判定单位的委托,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写出评价意见。
如成果完成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检验机构应根据组织检验判定单位或主持检验判定单位的要求,对科技成果鉴定检验测试进行复检。
样品应从企业的生产工厂或仓库中抽取,或从已经出厂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对于国外公司制作的产品,样品可在运抵中国口岸或用户处但尚未安装使用、且被妥善存放的产品中抽取。
检验机构对设计更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更改情况决定是不是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出具设计更改认可书或审核意见书。
其他类产品,分型产品与主型产品应基本原理、基本电路设计相同,仅允许存在不致于对产品性能产生影响的微小差别。
为考核产品的质量是不是符合某一指定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依据该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对样品进行的全部项目检验。
检验机构在样品接收检查时如发现样品损坏,应书面通知送检企业及抽样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产品在通过检验后,如对原设计存在下述更改时,应将更改设计技术文件提交原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以便确认:
试验补做用样品能够正常的使用抽取样品的预备品,也能够正常的使用由原抽样部门重新抽样的样品。
允许送检企业对试验补做用样品采取某些改进。检验机构如能确认改进不影响合格检验项目中测得数据的可信性,试验应接续进行。
本标准代替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本标准与GB12978-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委托检验、型式检验、监督检验和仲裁检验4种检验类别的基本规定;
对于检验机构认定更改范围较大、对关键技术指标产生一定的影响或不重新进行全部项目检验则不能证明该设计满足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或技术方面的要求时,则通知公司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分型产品可以和主型产品同时申请型式检验,应同时提交分型产品的技术文件。基本的产品样品数量及抽样基数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或有关要求,分型产品样品数量和抽样基数由检验机构依据检验项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