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消防条例》第八期 基础知识问答
来源:欧宝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3-11-08 10:36:43《青海省消防条例》是2010年11月24日青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距今已有11年的历史。但跟着社会的慢慢的提升与发展,一成不变的消防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一直在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需求和新《消防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2021年5月起,省消防总队联合省人大、省司法厅就《青海省消防条例》相关联的内容的修订多次进行研讨、论证。
单位和个人敷设电气线路、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来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拆除、改造、迁移、安装燃气设施。
单位和个人发现供电设施、线路和燃气管道设施存在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与供电、供气企业联系,供电、供气企业应当及时检修,消除火灾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并且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气象部门应进行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材料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符合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理应当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理应当核查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智慧消防建设,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教育、工业与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气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