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出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运营事务和首要运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许供给经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份额不低于50%;
(8)年软件出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间,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出售收入的50%以上;
(1)软件企业确定申请表,包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装备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运营状况等有关内容;
(3)企业开发、出产或运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含本企业开发和署理出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资料,包含软件产品挂号证书、软件著作权挂号证书或专利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