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变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舞软件工业和集成电路工业开展若干方针的告诉》(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确定作业,促进我国软件工业开展,特拟定《软件企业确定办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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